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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依据2011年8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要求,现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凡持有民政部制发并经省民政厅审批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我市境内、由我市按规定给予残疾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二、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按照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83元/人。我市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提高到1949元/月;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的,护理费提高到1559元/月;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护理费提高到1170元/月。
     四、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发给。
     五、残疾军人所需护理费按原渠道在优抚事业费项目分别列支。
     六、在省荣军医院和市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不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