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8日 来源:滁州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388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17日
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按照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特点,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把救助和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录入公安部门《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滁州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救助项目
门诊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需门诊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住院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住院治疗精神疾病而产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定点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内治疗精神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也是精神科慢性病定点医院。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依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1.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资金,每人每年上限为1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住院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每次住院救助标准上限为4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2.救助资金保障:
南谯区、琅琊区、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辖区的,由市财政与区(园区)财政按5:5分担;其他县(市)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2016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可追加解决,也可列入2017年预算解决。
第六条 建立救助卡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救助卡加盖市精神卫生中心印章。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申报发放工作,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核对上报基础信息。人社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和慢性病鉴定工作。残联、公安等部门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定期将所属系统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信息抄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信息联络员。
第七条 门诊及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持救助卡、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医保卡)、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市级定点医院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救助对象统一建档管理,定期走访,指导用药;积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宣传有关救助政策,规范热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推诿病人。
为方便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近诊断,对经基层摸底排查出的可疑精神障碍患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定点医院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予以会诊,会诊费标准为200元/例。市级专家会诊费用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凡滁州户籍的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办理该患者享受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的相关手续。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能力司法鉴定书可先行救治,相关手续随后完善。
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户籍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时,本人没有能力办出院手续的,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找到的出院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九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市、县(市、区)两级救助经费年初列入预算安排,每半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拨付。为方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市内治疗,市级定点医院负责在本院治疗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的补助费用结算及发放工作。工作经费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非市内定点医院就诊的病人,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补助费用由各县(市、区)组织审核发放。
为确保公平公正,残联、卫生计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救助信息互通,做好贫困精神残疾药费补助与本项救助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本项救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和市级定点医院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套取救助资金。如有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要求,精神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督导和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和服务
为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施效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与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牵头成立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为组长,监护人、医务人员、派出所民警和残联、民政人员共同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职责是对救助对象定期上门随访,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和维持病情稳定,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及考核方案,牵头组织考核;牵头制定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补助经费的结算办法;指导规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审核监督救助补助经费使用;协调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为持有救助卡但未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会同市残联、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辖区残联、公安部门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精防机构备案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社区精防医务人员参与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并做好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对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市综治办职责: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及考核方案,协调各部门工作;落实对各县(市、区)本项工作年终考核。
市残联:指导各县(市、区)残联落实基层残疾人协理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此项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市公安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及时更新《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信息,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系统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将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危险行为3级以上以列管通知书形式下发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协助户籍地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接回)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出院接回);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落实基层民警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人社局:及时审核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费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市民政局:对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和低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实行一站式救助。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三无”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对纳入大病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公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民政部门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系统内涉及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文金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唐宗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成 员:戴 颖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兴德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利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娟 市人社局副局长
卢文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蔡余勤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主 任:戴 颖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副主任:李 刚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江海清 市综治办指导科科长
陈跃梅 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周 勇 市残联康复科科长
应文彦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刘 俊 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
訾雪梅 市民政局福慈科科长
梁 慧 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科长
王慧茹 市第二人民医院疾控科副科长
朱 峰 市第二人民医院财务科副科长
李 蔚 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