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来源:黄山残联网站 浏览次数:3821
黄残联〔2017〕13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黄山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3日
黄山市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7〕1号),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全市1736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动态更新相应的困难证明,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四)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县(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县(区)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109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33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市财政,同时市财政根据我市承担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和补贴标准,筹集配套市级资金,一并拨付至县级财政。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市残联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机构。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市及县(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市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残联,并由其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市及县(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级专业技术组具体实施。
8、各县(区)残联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点机构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定点”资格。市及县(区)残联积极配合省残联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或扩大服务对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服务的通知》(皖残联〔2014〕52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2. 2017年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4.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6. 康复安置协议样本
附件1
2017年度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单位:人
区县 | 补助任务 |
屯溪区 | 231 |
黄山区 | 188 |
徽州区 | 118 |
歙 县 | 490 |
休宁县 | 329 |
黟 县 | 147 |
祁门县 | 233 |
合 计 | 1736 |
附件2
2017年度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
单位:人
区县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装配假肢矫形器 | 辅助器具适配 | 合计 |
屯溪区 | 14 | 2 | 2 | 18 |
黄山区 | 16 | 2 | 2 | 20 |
徽州区 | 7 | 1 | 1 | 9 |
歙 县 | 25 | 6 | 4 | 35 |
休宁县 | 28 | 3 | 3 | 34 |
黟 县 | 9 | 2 | 1 | 12 |
祁门县 | 10 | 2 | 2 | 14 |
合 计 | 109 | 18 | 15 | 142 |
附件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7年)
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村(社区)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
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民政医疗救助 4.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
监护人姓名 | 与患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4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附件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
(转送)考核表
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性别 | 残疾类别 | ||||||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儿童户籍地 市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起止 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 6个月 □ 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有效□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四份,家长(或监护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户籍和康复训练所在地市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6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 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 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 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 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 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 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词:贫困 残疾人 康复 办法
抄报: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抄送:市民生办、市人民医院、市特殊教育学校、市新安医学研究中心、黄山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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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