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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含开发区、高新区、新区、园区)、残联、慈善协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马鞍山市慈善总会                         

2016420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实施办法

为保障贫困精神残疾人在精神疾病发病时,能及时住院治疗,减轻家庭住院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实施办法》(党办[2016]2号)精神,对主城区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给予救助。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主城区。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救助对象

上述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包括精神残疾、当年因精神疾病在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贫困(低保对象)精神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标准: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个人承担费用3000元以下,按个人实际承担金额救助;个人承担费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3000元标准给予救助。经费来源:市慈善总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计承担70%(其中:市慈善总会每年累计承担1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残联承担);各区自筹资金30%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贫困精神残疾人因精神疾病发病在规定医疗机构(指:市立医疗集团第四人民医院、86医院精神科、市中心医院精神科、马鞍山慈安精神专科医院;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必须提供转诊手续资料)住院治疗,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院治疗精神残疾人(被监护人)低保证、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发票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监护人申请后,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指导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监护人填写《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接到乡镇(街道)残联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材料报1份到区慈善协会或社会事务局备案。

(四)报送信息

区残联每半年向市慈善总会、市残联上报一次《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登记表》。上半年715日前上报;下半年次年115日前上报。

五、救助资金发放

资金发放: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随时受理申请,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贫困精神残疾人出院后,监护人即可一次性申请救助资金。如果缴纳住院费用困难,住院期间(医中)监护人可以申请救助,最高发放救助资金2000元;出院后(医后)监护人携带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到区残联申请发放余下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发放前,区残联须向医疗机构证实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资金。

资金拨付:市慈善总会将当年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市残联,救助资金缺口由市残联解决。市残联分两次向区残联拨付救助资金。第一次,接到区残联上报当年上半年《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登记表》后,根据实际救助人数及金额拨付救助资金。第二次,接到区残联上报当年下半年《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登记表》后,根据实际救助人数及金额拨付下半年救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马鞍山市慈善总会《马鞍山市慈善总会关于对患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资助暂行办法》(马慈20113号)和《关于对患大病的贫困人员实施资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马鞍山市慈善总会、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残联[2015]36号)涉及精神疾病救助政策停止执行。

3、市慈善总会项目部、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4、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含新区、园区)残联、慈善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救助政策。

 

 

 

 

 

 

 

 

 

 

 

 

 

 

 

 

 

 

 


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420印发

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

救助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低保证号

医疗机构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监护人姓名

与被监护人关系

联系方式

申请

救助

理由

 

 

                监护人: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审核人:

                                         

区残联

审批意见

 

              审批人: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区残联、区慈善协会(社会事务局)各留存一份。

2、救助对象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住院通知书、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监护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此表附件存档备查。


马鞍山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登记表

填表单位:                                                                             2015 1231

序号

救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低保证号

医疗机构

家庭住址

救助

时间

监护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报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各一份,区慈善协会(社会事务局)、区残联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