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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康复训练,提高和改善残疾军人的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人员为:享受抚恤待遇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第三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服务周到、安全便捷、优质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适配的康复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民政直属专业康复辅助服务机构承担,并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五条 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包括:


  (1)假肢;


  (2)矫形器;


  (3)移动辅助器具;


  (4)生活自理和护理辅助器具;


  (5)信息交流辅助器具;


  (6)其它辅助器具。


  第六条 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应同时提供康复服务,进行适配性康复训练。


  第七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慈善公益的支持,拓展资金渠道。


  第八条 确保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服务所需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报民政厅审批,由自治区民政直属专业康复辅助服务机构按规定配置。


  第十条 建立定期到农牧区残疾军人家中服务制度,为行动不便和孤老残疾军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产生的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凭有效证明和票据报销。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服务参照国家民政部《伤残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