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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流程





  填报单位(盖章):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事项名称

残疾等级评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第50号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办理主体

自治区民政厅

许可条件

符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对各伤残等级的评定规定

申请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或换证、补证报批表;2、个人伤残等级评定申请;3、本人身份、户口证明;4、地、州、市(县)民政部门评定伤残请示;5、单位、社区出具的伤残评定证明材料;6、规定医院出具的残情鉴定证明及住院病历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材料)

法定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承诺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收费及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办理地点

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联系电话

0991-8567375

监督电话

0991-2860607


残疾等级评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