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3717
填报单位(盖章):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 |
事项名称 | 残疾等级评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第50号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民政厅 |
许可条件 | 符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对各伤残等级的评定规定 |
申请材料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或换证、补证报批表;2、个人伤残等级评定申请;3、本人身份、户口证明;4、地、州、市(县)民政部门评定伤残请示;5、单位、社区出具的伤残评定证明材料;6、规定医院出具的残情鉴定证明及住院病历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材料) |
法定办理时间 | 60个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
承诺办理时间 | 60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
办理地点 | 民政厅优抚安置局 |
联系电话 | 0991-8567375 |
监督电话 | 0991-2860607 |
残疾等级评定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