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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

据了解,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救助范围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救助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住房救助;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我市还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和民政所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切实解决遭遇突发性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