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来源:昭通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104
昭政发〔2016〕21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昭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昭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建立昭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促进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旨在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政策效应,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动态调整办法,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精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但。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推动社会救助和残疾人福利保障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昭通市户籍常住人口中的低保家庭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昭通市户籍常住人口,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福利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确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根据申请补贴项目分别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送县区残联进行有关审核。
县区残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区民政局审定。
县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合格的名单应在县区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按照初审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县区残联。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县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争取省级补助外,实行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承担10%,不足部分由县区解决。
(二)资金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现社会化发放,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发放名称,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六、补贴对象管理
(一)各地要统筹建立两项补贴工作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总人数、拟新增人数、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资金支出情况,应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两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三)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补贴范围。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原则上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定期复核和低保对象复核同步进行,重度残疾人可每年复核1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我市的;
3.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4.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全面建立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惠民实事”,保障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
两项补贴工作应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金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工作。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的整合,推动老年人、残疾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员在内的长期照护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两项补贴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正确组织实施好两项补贴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有关手续。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制度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进相关工作。
昭通市 县(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性质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是否享受孤儿生活保障 | 是否享受低保待遇 | |||||||||||||
申 请 理 由 及 诚 信 承 诺 | 注: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 |||||||||||||
诚信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如有变化将及时、主动进行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 ||||||||||||||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调查,同意 自 年 月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 元。 | |||||||||||||
初审人签名: | 乡镇(街道)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级残联 审核意见 | 经复查,同意 的意见, 自 年 月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 元。 | |||||||||||||
审核人签名: | 县残联(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 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 的意见, 自 年 月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月 元。 | |||||||||||||
审批人签名: | 县民政(盖章) | 年 月 日 | ||||||||||||
时 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变更情况) | |||||||||||||
停止发 放时间 及原因 | ||||||||||||||
昭通市 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性质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残疾类别 | 领取残疾证时间 | 年 月 | ||||||||||||
申 请 理 由 及 诚 信 承 诺 | 注: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 |||||||||||||
诚信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如有变化将及时、主动进行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 ||||||||||||||
申请人(委托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经调查,同意 自 年 月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 |||||||||||||
初审人签名: | 乡镇(街道)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级残联 审核意见 | 经复查,同意 的意见, 自 年 月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 |||||||||||||
审核人签名: | 县残联(盖章) |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 的意见, 自 年 月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 | |||||||||||||
审批人签名: | 县民政(盖章) | 年 月 日 | ||||||||||||
时 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变更情况) | |||||||||||||
停止发 放时间 及原因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各人民团体、企事
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各单位。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