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4日 来源:定西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浏览次数:3956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 市委宣传部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委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地税局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法制办 市扶贫办
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二0一二年一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甘肃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8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全市现有残疾人22.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73%,涉及79.73万家庭人口。近年来,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和服务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优先予以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普惠制度与特惠制度相结合,将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促进城乡和区域均衡发展;坚持思路、模式和制度创新,加快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与全市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将残疾人优先纳入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专项政策,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措施,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制定特殊扶助政策,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1、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和集体适当给予缴费补助。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就业再就业资金无法安排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2、将城乡残疾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资助符合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县区对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
3、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4、城镇企业必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残疾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各项医疗费用可略高于限额标准报销,具体比例由县区确定。确保残疾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各项生育津贴。
(二)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采取跟踪帮扶及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从大病救助中优先安排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各级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集中供养残疾人五保户,逐步提高分散供养残疾人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2、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救助范围。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在取暖方面给予适当补助。在沼气开发、改厕改水、集雨水窖建设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
3、对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残疾学生在资助、减免学费等方面实行倾斜照顾政策。建立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给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学生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将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并优先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定西籍残疾学生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生源地县区政府解决。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1、大力改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设施条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制定完善与孤残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慈善捐款。市、县区要争取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康复、助学、就学等重点项目,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2、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水表、电表、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缴费确有困难的,相关单位应适当减少收取费用。
3、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所得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应税劳务等,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免税。
4、市内旅游景区和景点、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要向持证残疾人免费开放,对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和水平。
统筹规划残疾人专项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市、县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明确编制、规格、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照相关规定兴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配备康复协调员,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和康复指导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设施,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家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投入,逐步提高残疾人康复经费。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建设康复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列支相应经费,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与支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导,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为补充的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基金,支持精神病预防和治疗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医疗卫生部门免费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及各类药物。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二)构建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进一步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要建立教学、康复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增设特殊教育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注重实施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级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听力项目;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照顾;政府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录取后提供助学补助。
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对于符合招录条件的残疾学生,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老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落实特教教师津贴,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教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三)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社区,在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卫生监督、综合治理等公益性岗位时,按规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扶助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大学生。对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并指导有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构建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全市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县区政府扶贫资金要安排5—10万元残疾人扶贫资金,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由扶贫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依托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农业科研、培训、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确保每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有1—2个增收项目。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广泛开展残疾人社会帮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
(五)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市县两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要建立市、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鼓励、引导、扶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级残联、卫生、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福利院和敬老院的管理,整合资源,改善条件,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构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体系。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应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残联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规划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市民要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损坏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要重点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公园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服务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各类公共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施,逐步设置残疾人升降踏板和专用座椅等,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服务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服务标志。市、县电视节目要加配字幕,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要加配字幕和手语;图书馆要有盲人读物和有声读物,并为残疾人免费服务;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要推行学习基本手语,以便更好地开展交流和服务工作。
(七)构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活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文化组织机构,逐步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设施。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期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以盲文、盲人有声读物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阅览室。要重视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鼓励、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和创作,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博览会、艺术汇演等文化交流活动。县区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文化周”和“文化助残”活动,每5年举办一届全市残疾人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汇演。要适时组织残疾人优秀作品和文艺节目进行巡回展览演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体育机构,逐步规划建设市残疾人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广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逐步完善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全国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构建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服务体系。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甘肃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甘肃省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扶持政策。
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参政议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各级残工委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司法救助措施,对贫困残疾人的案件代理费、诉讼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等给予免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信访室,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及信访工作津贴。及时督查督办残疾人反映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群体性事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号召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残疾人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九)构建残疾人组织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县区政府要加强残联工作机构建设,相应增加残联编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市、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至少有1名残疾人工作者或残疾人。市、县区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强化基层残联工作力量,逐步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标准,县区政府要将乡镇(街道)、社区专职委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的公益性岗位,逐步解决村级专职委员津贴,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充分发挥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十)构建残疾人信息服务体系。市、县区政府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要设立残疾人事业栏目,为科学配置社会保障和服务资源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信息公开化。县区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信息管理制度、残疾人综合业务数据库和无障碍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和调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提高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快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规定。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预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无障碍建设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县区政府应在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并在资金、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区残联等组织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富有成效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有影响力的助残活动品牌。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文化体育、信访维权、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检查、评估、鉴定和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免收残疾人证工本费。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全市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建立残疾人骨干队伍。社区(村)要100%成立残疾人协会,100%配备专职委员并解决经费补贴。基层残协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规范的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和强化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