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甘肃> 定西市> 标题:定西市对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定量化探索

定西市对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定量化探索

救助标准定量化,是推进基层规范操作的基础。全市全年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024.35万元,救助困难群众59.26万人。其中,资助参合参保支出2343.29万元,资助56.7万人;门诊救助支出453.88万元,救助0.61万人;住院救助支出6227.18万元,救助1.95万人。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903.34万元,救助困难群众6.88万人。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的三类救助标准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31号),明确了医疗救助的三类比例。

    (一)参合参保的标准。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三类、四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照缴费总额的20%、10%和5%资助,城市低保差额对象按照缴费总额的5%资助。

(二)门诊救助的标准。门诊救助要严格执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病种,以特殊门诊救助为主。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的特殊门诊和普通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全额报销;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差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原则上每名患者每年救助一次,特殊门诊救助最高指导限额为1万元,普通门诊救助最高指导限额为5000元。

(三)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对象不设起付线,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不设起付线,合规自付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不设起付线,合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差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按照本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2倍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合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4倍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合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最低救助指导限额为200元(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救助)。

二、明确了临时救助的计算标准和救助类型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定政发〔2015〕100号)量化了救助金额的计算办法。即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总数或救助人数、救助月份和当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救助月份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基准,必要时视其情况适当救助。同时明确了8类救助类型。

(一)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二)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20%。

(四)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六)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八)在临时救助制度中探索建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