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来源:陇南市政务服务网 浏览次数:3885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甘肃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承担紧急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工作有关规定制度,并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市卫计委设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医政科,具体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全市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五条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管理。
第八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医疗机构在基金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十一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县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
(二)申报。各县区每季度汇总填写《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三)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
(四)审批。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人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多方协调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和长效持续运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负责核实应急救助患者参加新农合及报销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应急救助患者在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报销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医疗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疾病应急救助负主要责任。要对应急医疗救治的及时性有效性合理性、信息报送的真实性、资金支付的安全性等负责。
医疗机构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及时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的医疗欠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第二十二条 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救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4.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5.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寇景峨 市卫计委主任
副组长:魏 雄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 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万生学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 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正国 市人社局副局长
成 员: 王金平 市卫计委医政科科长
张晓东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卢 萍 市公安局户改支队队长
李斌常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
辛明德 市人社局社保科科长
附件2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寇景峨 市卫计委 主任
副组长 :魏 雄 市卫计委 副主任
成 员: 王金平 市卫计委医政科科长
管 宏 市卫计委规财科科长
王应虎 市卫计委办公室
崔玉杰 市卫计委中医科副科长
刘 翔 市卫计委农卫科科长
罗世平 市疾妇科科长
王小娟 市卫计委应急办副主任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医政科。
主 任:王金平
副主任:胡晓强 蒲晓霞
成 员:王海兰
附件3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杨春洲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副主任委员:高天佑 市政协委员会副秘书长
成 员: 叶 云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科长
蒲 江 市政协办公室专委会二科科长
闫晓光 陇南市人民医院院长
赵 丰 陇南市中医院院长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3人。
附件4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附表
陇南市医疗机构
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民族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职业 | ||||||||||||
户口地址 | 电话 | ||||||||||||
联系人姓名 | 关系 | 电话 | |||||||||||
入院途径 | □患者自来医院 □120送至医院 □关系人送至医院 □其他(备注: ) | ||||||||||||
接诊日期 | 住院号 | 出院或死亡日期 | |||||||||||
诊断 | |||||||||||||
院前 情况 | (简述患者伤病发生时间、地点、原由及转送经过等) | ||||||||||||
诊疗 经过 | (简述入院情况、诊疗措施及出院情况等) 主管医师(科室印章): | ||||||||||||
费用总额 | 其中:欠费金额 | ||||||||||||
已支付 费用 | (注明费用来源,如责任人、自付、公共卫生经费、各类保险及基金等) | ||||||||||||
医疗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上信息由医疗机构填写,无法获取的信息填写“/”。 | |||||||||||||
患者声明 本人已知晓甘肃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有关规定,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情况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确定的救助对象的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如患者意识障碍,则由医疗机构注明)。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正反打印,一式四份,分别由患者、医疗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各持一份。
本表应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印章):住院和(或)门急诊票据,费用清单,病历,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如身份不明确,需附患者面部照片。
附件5
陇南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疗机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费用 (元) | 救助基金支付 (元) | 备注 |
拨付基金合计 (元) |
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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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