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来源:甘肃陇南民政信息网 浏览次数:3449
陇政办发〔2016〕27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居住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
(一)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
(二)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酗酒、赌博及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在申请临时救助中不如实提供收入、财产状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而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谩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四章 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财政按照省财政下拨临时救助资金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财政直管县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武都区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本级预算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资金。
第五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审批权限。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上报和急难救助实施的主体责任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七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 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陇政办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