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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费用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在指定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2015090110411475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