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8日 来源: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749
为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萍乡市于2014年7月份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到2014年12月底,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合并累计达到起付标准的共有365人,商业保险公司共支付505万元。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成年人每人每年度22元、未成年人(含学生)每人每年度16.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度40元。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医治疗,2015年起城镇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的就医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大病保险定点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萍乡市中医院、萍矿湘雅合作医院)进行即时结算,由定点医院垫付大病保险应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