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 来源:石嘴山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846
2015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78号)印发实施,同时废止了执行6年的《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老《办法》)。78号令的颁布施行,统筹了城乡差别,标志着在新形势下我区医疗救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截止2016年12月末,累计为57420人次城乡居民提供了医疗救助,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116.6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0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85.16万元;住院救助819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2314.38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786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531.44万元;资助48136位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出资助参保金185.65万元。
与2015年同期相比,门诊救助(33660人次300万元)、住院救助(8105人次2879.7万元)、重特大病救助(1471人次768万元),均有所下降,尤其是门诊大病救助人次与救助金额下降较大,分析其中主要原因:78号令在救助金额的上限上虽有所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元救助),但若不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发生医疗费用,则不予救助。老《办法》中规定,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人群,每年都按照定额给予门诊救助;对城镇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且一个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救助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起过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
78号令统筹城乡后,在医疗救助资金有限的前提下,集中力量为困难群众办大事、解难事。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罹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无住院条件,仍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如透析、化疗等),医疗费用高难以为继的困难家庭,因为准入门槛高得不到及时救助,形成新的因病致贫群体,如何让他们得到必要的、基本的医疗救助,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研究改进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