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来源:赣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322
(一)救助对象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二)救助内容和对象界定
1、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体参保参合。
2、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1)对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开展日常门诊救助。
(2)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中的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患者开展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3、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城乡低保和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对象,开展住院救助。
(2)对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开展城市医疗救助。
(3)在原对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基础上,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实施住院救助。
4、实施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对符合按病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条件的贫困重大疾病患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大疾病专项救助。
(三)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
3、医院诊断证明;
4、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回执单据;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办医疗救助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已明确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提供申请材料给医疗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
2、医后救助申办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县(市、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