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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进一步加强和医疗救助制度 助力困难群众脱贫攻坚

近日,笔者获悉,为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编密织牢我县基本民生安全网,我县出台了《于都县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做出了部署,确保应救尽救,为我县困难群众脱贫攻坚奠定了基石,将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实施方案》核心内容如下:

《实施方案》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为7类人群: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减退职人员。

《实施方案》明确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各类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60%给予救助,1000元封顶,重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70%给予救助,1万元封顶,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5万元封顶;(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3万元封顶;(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对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3万元封顶;(5)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设起付线,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3万元封顶;(6)以上救助对象中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因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7)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会议研究确定。

《实施方案》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并明确规定,取消重大疾病病种限制。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增加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将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将再给予特别救助。(于都县财政局 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