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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贫困对象的致贫原因和贫困结构已发生转变,我市因病、因残致贫分别占47.36%、23.57%,原有的低保政策将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和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丽水市85%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均有固定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导致支出型贫困家庭不能享受低保补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特殊扶贫政策,仅仅依靠临时救助很难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今年,我市开展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努力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综合救助办法和救助机制。在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于8月19日出台了《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丽民【2016】80号,实现低保认定由“收入型”向“支出型”和“收入型”并重的转变。在申请救助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中,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刚性支出进行核减,完善政策,突破社会救助原有的框架,扩大救助范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