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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局

 

文  件

 

博州民发〔2016〕3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四部门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卫生局

 

 

2016年5月13日

 

 

 

 

 

 

 

 

 

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时效,保障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70号)精神 ,经研究,现就我州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医疗问题,减少救助结算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为原则,通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对审批确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体,采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进行救助,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减轻贫困群众医疗负担,并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简化救助程序,增强医疗救助实效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有效监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结算同步、统一监管”的目标。

三、坚持原则

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

㈡先参合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㈢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㈣民政主导、部门配合;

㈤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四、对象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博州政办发〔2016〕11号 )、《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博州政办发〔2016〕9号 )确定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政策。

五、定点医院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相同,即为州人民医院、蒙医院、维吾尔医院、县(市)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具备条件的民办医院。

六、救助标准

《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对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条件的,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对因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按《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城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直接实施救助。

七、救助程序

㈠备案登记、审批

1、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专设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的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将复印件留存同时,发给救助对象《××(县、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民政办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场、)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民政办通过调查,确认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县(市)民政局备案。

3、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局依据定点医院网上登记备案和民政工作站审核结果,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批。

㈡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院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结算单到医疗救助专设服务窗口进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中准确录入相关信息、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城乡医疗救助金额,同时打印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两份:医院、民政)。救助对象和定点医院经办人员在医疗救助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医疗救助对象只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

八、资金结算

㈠“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县(市)民政局也可以先行预付,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定点医院对本月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确认后,将救助资金结算报表、救助对象住院汇总表和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材料,报县(市)民政局核查审批。

㈡县(市)民政局对定点医院报送的材料一日内进行复核、审批,并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及时把本月的救助金划拨到定点医院账户。

九、职责分工

㈠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情况的网上监控管理;审批定点医院上报的救助对象,复核救助资金;加强对定点医院经办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对救助政策理解到位、解释到位、执行到位。

㈡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的审查和拨付工作。

㈢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导、管理,协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衔接工作。

㈤定点医院:负责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设置标识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相关设备,对救助对象的挂号费、检查费给予适当减免。严格规范各种诊疗行为,遵守医疗药品目录规定,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禁不必要的检查和使用材料费用,严禁超范围用药;负责“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对出院的救助对象实行即时救助服务;在每月最后一个周的周末,审核、上报本季度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报表和相关材料。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由定点医院承担。

㈥乡(镇、场管委、街道)人民政府、村(居、队):

1、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宣传工作;

2、严格对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及时向县(市)民政局上报审核结果,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3、每月在政务公开栏中向社会公示城乡医疗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等情况;

4、负责在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完成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各类对象数据的准确有效。

5、村(居、队)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建立“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确保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困难群众。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2016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