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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急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急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急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浙民助〔2014〕200号)精神,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急难救助,是指对意外人身伤亡、因病、因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救助。

第三条 急难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在永嘉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意外人身伤亡或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 急难救助审批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急难救助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急难救助的受理审核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急难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人身伤亡急难救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死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困难程度,每户给予5000 至20000元应急救助。 因以上原因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根据伤害程度及困难程度,给予2000至5000元的应急救助。已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人员不在救助之列。

(二)重大疾病急难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当年度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仍在5万以上的,每户给予5000至10000元应急救助。对于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透、血透等特殊疾病家庭,因家庭困难,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医前救助,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三)火灾急难救助。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损失巨大且另处无住房的,在依法获得各类保险给付、赔偿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每户给予1000至4000元过渡性生活应急救助。

(四)自然灾害急难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永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五) 对见义勇为、因公受伤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金额可以突破以上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同一类型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接受的救助不超过1次。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助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审核。镇(街道)接到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可委托村(社区)调查,调查审核期间须公示2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给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不予救助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给镇(街道),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出现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以简化救助程序,应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病申请救助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病史材料复印件及城乡医疗保险补偿单等相关证明;

(三)因火灾申请救助的,提供现场照片或消防鉴定书等材料。

(四)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伤亡或财产损害相关证明;

(五)救助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急难救助方式包括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救助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对于特殊情况的可以现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必要时可采取实物发放。对仍不能解决急难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向有关单位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 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所需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与临时救助资金捆绑使用,相应增加临时救助预算指标,确保急难救助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急难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村级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爱心驿站、96345社会服务平台及社会救助监督宣传团等力量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各镇(街道)、社区在便民服务大厅应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和咨询电话,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为急难救助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

第十四条 采取形式多样的急难救助方式。在传统的物质救助基础上,向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方式拓展,促进急难救助工作多元化发展。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原《永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永政发〔2011〕250号)和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