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2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290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
二、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