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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16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6年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这是继《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的又一惠民新政!

    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人月。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人月;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44元/人年。

    全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1371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9600元/人年。

    市区(不含双城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1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904元/人年。

    双城区和各县(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704元/人年。

    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80-696元/人月。

    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96-870元/人月。

    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双城区和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30-795元/人月。

    全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3744-5616元/人年。

    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46万人。2016年是哈尔滨市连续第十一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落实省政府对提标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了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财政等公共资金配置使用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