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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



一、服务事项



优抚对象抚恤优待。



二、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部分退役参战人员、部分老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服务内容



1.残疾抚恤;2.死亡抚恤;3.定期生活补助;4.抚恤补助关系迁移;5.优抚对象集中供养;6.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7.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8.抚恤补助优待金发放;9.优抚医疗保障;10.优抚对象轮流休养;11.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12.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四、服务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聊城市荣军医院、各县(市、区)光荣院等。



五、服务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正);2.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3.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4.《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5.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6.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9.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承认复员军人身份问题的批复》(〔86〕鲁民字第148号);10.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1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鲁民〔200932号);1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鲁民〔200986号);1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的意见》(鲁民〔200771号);1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号);15.民政部《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号);16.民政部《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民政部令第41号);17.《关于给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18,。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民【201218号)



六、服务流程



(一)残疾抚恤



1.申请残疾等级评定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基本条件: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④2007年8月1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予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属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人员,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办理流程: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3)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其他程序同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2.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和变更



1)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



申请条件: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说明换发、补发证件原因(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因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和损毁换证的,证件一并上交。因证件遗失补发证件的,同时提供发表遗失声明的报纸;原残疾档案;户口簿及身份证;⑤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连同4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重新办理证件,并逐级发还申请人。



2)残疾证件的变更



申请条件: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证件原因,证件一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变更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并逐级发给申请人。





3.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制



申请条件:残疾军人确需配制辅助器械;残疾军人的辅助器械符合规定的更换期限。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申请表》。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申请表》。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对需由县级民政部门配制的,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对需由市级民政部门配制的,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对需由本部门配制的,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二)死亡抚恤



1.烈士审批



申请条件: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由死者遗属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牺牲情节的证明材料。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提供的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牺牲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判决书及有关调查材料;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死者直系亲属的情况;《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县级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呈报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市级受理与审核。转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是否同意批准为烈士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送民政部备案,同时,将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送民政部审查评定;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



申请条件: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定期抚恤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享受定期抚恤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生活补助



1.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复员证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定期补助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加盖有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中确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对体检者照片和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诊断或公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3.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有参加作战的相关档案记载。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能证明申请人参加过作战的档案记载;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核或公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4.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有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参加过核试验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原来有工作单位申请补助的,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单位破产、停产或连续12个月未发放工资的证明;⑧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身份的,逐级上报省民政厅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5.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195411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需要提交的材料:服兵役档案原件;退伍证原件;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等。办理流程: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应逐级上报申请人相关资料至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申请人服兵役个人档案、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和退伍登记名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由人民武装部门提供。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如人民武装部门不能证明申请人入伍时间或退伍时间,需由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2名战友提供书面证明,申报人入(退)伍时间应与战友入(退)伍时间一致。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组织填写、录入《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因申请人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不能确认退役士兵身份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民武装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本县(市、区)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已认定身份的3名战友共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身份。



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



对象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核查认定: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抚恤补助关系迁移



1.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移



申请条件:退役到山东省或向山东省各级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服役期间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残疾军人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证;户口簿和身份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复查鉴定结论;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迁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在收到指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查。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同时办理残疾人员证件,并逐级发给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2.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



申请条件:残疾军人申请将抚恤关系由外省迁入山东省;残疾军人的户籍关系已经迁入山东省。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和户口簿;伤残档案;《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移证明》;⑥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迁入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返回县级民政部门存档。






3.残疾军人之外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迁入



申请条件:残疾军人之外的优抚对象申请将抚恤补助关系迁入山东省;优抚对象的户籍关系已经迁入山东省。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抚恤补助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优抚对象档案;《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抚对象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的内容,加盖印章后发还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4.抚恤补助关系省内迁移



申请条件:优抚对象申请将抚恤补助关系在山东省内迁移;优抚对象的户籍关系已经在山东省内迁移。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证或其他抚恤补助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伤残或抚恤补助档案;《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按照规定将优抚对象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留复印件备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抚对象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的内容,加盖印章后发还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5.抚恤补助关系迁出



申请条件:优抚对象申请将抚恤补助关系迁出山东省;优抚对象的户籍关系已经迁出山东省。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证或其他抚恤补助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伤残或抚恤补助档案; ⑤《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抚恤补助关系迁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关系迁移证明》,按照规定将优抚对象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留复印件备查,并同时将信息上报省民政厅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审批



申请条件:退出现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



需要提交的材料:个人书面申请;残疾军人证或其他抚恤补助证件;户口簿和身份证;需长期医疗或独身一人或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为符合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安排入住县级光荣院或乡镇敬老院光荣间;对申请人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的,填写《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申请表》,连同其他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对申请人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并符合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条件的,安排市级优抚医院接收,如确需由山东省民政厅直属优抚医院接收的,填写《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申请表》,连同其他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对申请人为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并需长年住院治疗的,安排市级优抚医院接收;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认为确需由山东省民政厅直属优抚医院接收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泰安荣军医院接收,并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到泰安荣军医院联系入院事宜;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厅直属荣军医院集中供养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六)抚恤补助优待金的发放



1.工作要求:抚恤金发放。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章和《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八章规定办理,并通过银行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补助金发放。按照《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办理,并通过银行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优待金发放。县级财政统筹并通过银行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



2.工作流程:当事人享受抚恤补助优待身份认定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待遇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待遇标准,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优待金;当事人因死亡、服役期满、抚恤关系迁移等原因取消相关待遇后,及时停发抚恤补助优待金。具体发放流程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七)优抚医疗保障



1.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各县(市、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优抚医疗结算报销程序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平台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对接,优抚对象就诊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工作流程:县级民政部门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交纳参保费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就医就诊发生的费用。具体服务流程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八)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防治网络建设



1.工作要求:对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建立档案,做到患者病情、家庭住址、监护人、收入状况清楚;对重症、生活需要帮助、有明显危害他人行为的患者纳入医院救治体系,进行住院治疗;对症状较轻、生活能够自理、有监护人,通过药物维持治疗,能参加社会劳动的患者纳入家庭防治体系。坚持防治结合,建立医院、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入院治疗、康复训练、回归社会有机衔接的康复防治体系;每年两次下乡巡诊,做到免费检查病情、提供药品、康复培训、发放家庭护理指南;在巡诊基础上,对纳入家庭防治体系的患者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对无监护人的,医院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确保监护安全有效。设立热线电话,与患者每半个月电话联系一次,对患者家属进行康复和用药指导,实施有效护理;对重症患者,纳入医院的日常救治体系,及时收治入院治疗,由医护人员全天监护,24小时服务;对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由家属送往医院或医院派救护车接病人入院。



2.工作流程: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被认定为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及时报告市级优抚医院;市级优抚医院为每位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建立档案;市级优抚医院制定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或巡诊康复方案。具体服务流程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



(十一)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1.工作要求:定期到优抚对象家中走访,及时掌握优抚对象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展示优抚对象光荣历史的荣誉室,注重培养宣传典型,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规范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喜报等制度;适时组织先进优抚对象评选表彰;⑤“八一、新年、春节或逢重大政策出台,适时组织优抚对象代表座谈,宣传优抚工作方针政策,倾听优抚对象意见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除各级政府重大节日组织的慰问活动外,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各系统、各单位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下乡为优抚对象提供免费查体、义诊和送医送药等医疗服务,有计划地组织重点优抚对象进行疗养;落实好临终关怀、深情送别、殡葬优惠等服务措施。



2.工作流程: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要求,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制定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方案;根据优抚对象不同需求,及时进行精神抚慰。具体服务流程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



七、服务要求



1.优抚管理服务要求:加强优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完善优抚法规政策,健全保障方式、强化保障阵地、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保障好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提高优抚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金社会化按时足额发放,落实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探索优抚对象慢性病保障办法,适当提高大病救助标准,减少优抚对象因病致贫现象;逐步建立起能够满足优抚对象基本居住需求的长效稳定的新型优抚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优抚社会优待优惠制度,拓展社会优待优惠的领域和内容,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体现优待;建立规范高效的优抚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优抚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抚恤补助标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2.优抚医院服务要求: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护理水平;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针对残疾军人的残情病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帮助残疾军人开展恢复生理机能、提高生活质量的康复训练,积极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综合疗法,促进患者康复;为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常见病治疗、保健等康复疗养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巡回医疗活动,并积极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在完成优抚对象收治任务后,充分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



3.光荣院服务要求: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饮食、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集中供养对象按照《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全日制护理,配全辅助器具;统一管理使用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用于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丰富日常生活;开展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八、服务考核



1.优抚工作考核要求:无违反规定审批抚恤补助优待或其他优抚待遇的情况;在审批抚恤补助优待工作中无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落实抚恤补助优待或其他优抚待遇;抚恤补助优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挪用、截留、私分抚恤补助优待或者其他优抚经费的情况。



2.优抚医院考核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优抚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市级优抚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严格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严格按照标准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无意外事件发生;入院、出院手续规范。



3.光荣院考核要求:对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无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情况;无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情况;建设和管理中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服务监督



1.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优抚服务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优抚服务评估,不断改进优抚服务工作。



2.上级民政业务部门加强对下级民政业务部门的检查、督导,对不符合优抚工作服务规范要求的做法及时纠正。



3.利用阳光政务热线等平台,了解优抚服务情况,接受媒体监督。



4.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服务单位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当事人对服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