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来源: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274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全市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5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标准不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城市困难居民缴费标准不变。低保对象成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8元,低保对象儿童每人每年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人每年58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130元。
二、补助标准
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担98.4元,市、区财政承担65.6元。
省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求助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低保人员每人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人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其余部分由市和洮北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新区财政承担。
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中提取,2014年结余部分结转2015年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补偿基数为11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