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黑龙江> 大兴安岭地区>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冷暖和社会和谐。我区1999年和2002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有的县、区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地有关文件要求,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认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区的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进行调整。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对象、老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重病重残人员实施分类施保制度。建立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各县、区要尽快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个人申请,两级审批: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三级监管:社区低保监审会(村民议事会)评议、乡镇(街道)100%入户、县区50%以上抽查的程序办理。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村委会)的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村委会),召开社区低保监审会或村民议事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后,对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审核、审批的所有材料要立卷建档,并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二级建档,从登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到审批、发放证折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实行审批前后的两次公示制度,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都要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乡镇政府要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发放。
      (四)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县、区要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或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一站式”受理服务窗口;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窗口。城乡贫困居民可以直接在受理窗口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救助项目;市(地)可结合实际,在区或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或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一站式”受理服务窗口,形成覆盖城乡,集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新模式。
      (五)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的基础上,加大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力度,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平台建立之前,利用信箱、u盘等工具进行手工核对。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平台建立之后,实现网络比对、核查。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地区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信息查询和核对办法,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查询核对平台。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按月或按季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公示,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通过项目扶持、失业登记、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多种措施,切实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升工作能力。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增加低保工作人员编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为低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搞好政策宣传。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近亲备案制度。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都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对不符合我区低保条件的坚决不予纳入保障范围,如有违背坚决查处。
      (五)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要建立低保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及时调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纪情况发生。县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内部监察职能,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监察工作。
      (三)落实管理责任。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四)加强绩效考核。省、地已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