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958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护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局经研究确定《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2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58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经审查并登记编号,现予以公布。所公布文件自2014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15日。
附件:1、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青人社发〔2012〕52号) 登记号:QDCR-2012-012007
2、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青人社发〔2012〕58号) 登记号:QDCR-2012-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