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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决定在全市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慈善救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与结合,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功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3.坚持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4.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扩展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重度残疾人。

(五)家庭月人均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救助的病种确定为0—14岁儿童简单先心病(包括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4种先心病相互合并)、0—14岁儿童复杂先心病、>14岁先心病、0—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二十二类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指定医院

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三亚市中医院、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25医院、三亚华侨医院、三亚安宁医院,列为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指定医院。救助的对象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如因指定医院技术条件无法达到治病目的的,必须由救助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并按市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五、救助标准和方式

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补偿后,仍然难以担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比例为80%;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人员,按50%-70%以内确定;救助封顶线原则上提高至2万元/年。

六、救助程序

(一)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实施医后结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程序。符合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转诊、急诊、急救经批准到不与我市签订“一站式”医疗费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医疗费结算出院后,及时向市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为:

1.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亚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患者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属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的提供医疗救助证;

(3)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得到的医疗补偿或赔付证明。

2.村(居)委会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乡(镇)民政部门复核,由乡(镇)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七、资金筹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通过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九、加强监督

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十、本方案与《三亚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相衔接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适用本方案,不再适用《三亚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