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来源:防城港市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3949
各县(市、区)卫计局,市直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下同),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按照国家医改“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区)”的总体目标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4〕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参合人员住院治疗有序转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有序转诊的范围、条件
新农合有序转诊是指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进行逐级转诊,非急、危、重症患者不得跨医疗机构等级跨区域转诊。
办理新农合转诊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患者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二、新农合有序转诊的流程规定
(一)参合人员可自由选择在本市范围内县级二级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若未经允许擅自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在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10个百分点(急、危、重症患者、新生儿疾病除外),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补偿标准降低比例则视中西医的实际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在县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就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就诊医疗机构向本市范围内的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直接转往市外非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若未经允许擅自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在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2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参合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就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可转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须由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若未经允许擅自到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在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3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相应降低30个百分点。
(四)自治区卫计委指定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治疗医院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五)已经确诊为精神性疾病(含合并症)和传染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可直接到自治区内专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六)参合人员在市外非政府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报销。
(七)长期在外地求学、务工、定居或探亲访友的参合人员,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时不需回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应在入院后10天内向参合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电话报备,并在办理报销时提供异地求学、务工、异地定居或探亲访友等证明材料。
三、新农合有序转诊的技术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诊有效期为30天。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转诊入院的参合人员,需重新开具转诊证明。因病情需要同一诊断多次转诊治疗的,首次开具的转诊证明在180天内有效,不需重新开具。
(二)转诊证明必须由接诊的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开具。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新农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就医意愿,为转诊患者办理转诊手续,不得强行截留患者。医疗机构不得违规为不符合转诊条件的新农合患者出具转诊证明。
四、新农合有序转诊相关工作要求
(一)新农合转诊工作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设置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加强有序转诊工作相关内容的宣传。
(二)出具转诊证明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信息。发现身份不符的,不得为其办理转诊手续,不得办理新农合补偿。凡因冒名顶替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造成的新农合基金损失,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相应建立健全转诊制度,应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
(四)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求转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转诊手续。
五、监督考核办法
(一)不符合转诊条件但医疗机构违规办理转诊手续造成新农合基金多支出的金额,经查实后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转诊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将转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对违反转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新农合办梁於凤同志联系,联系电话2825023。
附件:1.防城港市二级及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2. 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防城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
防城港市二级及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医院名称 | 医院级别 | 备注 |
1 |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 三级 | |
2 |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 三级 | |
3 |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口分院 | 二级 | |
4 | 防城港市精神病医院 | 二级 | |
5 | 上思县人民医院 | 二级 | |
6 | 东兴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
7 | 港口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
8 | 防城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
9 | 东兴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
10 | 防城区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附件2
广西新农合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医院名称 | 医院级别 | 备注 |
1 |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三级 | |
3 | 中国人民解放军303医院 | 三级 | |
4 | 中国人民解放军181医院 | 三级 | |
5 |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 三级 | |
6 |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 三级 | |
7 |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
8 | 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 | 三级 | |
9 |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
10 | 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 三级 | |
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 三级 | |
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 三级 | |
13 | 广西民族医院 | 三级 | |
14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 三级 | |
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肿瘤医院 | 三级 | |
1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 三级 | |
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 | 三级 | |
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 | 三级 | |
1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 | 三级 |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骨伤医院 | 三级 | |
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医医院 | 三级 | |
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 | 三级 | |
23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亭凉医院 | 三级 | |
24 | 广西武警总队医院 | 三级 | |
25 | 广西南宁市茅桥中心医院 | 三级 | |
26 | 广西总工会南宁市工人疗养院 | 三级 | |
27 | 广西水电医院 | 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