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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五举措”助推因病致贫人口脱贫

 为深入实施医疗卫生计生扶贫,市卫生计生委积极开展多种专项免费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全市所有贫困伤病人得到有效治疗,所有贫困残疾人得到有效康复,尽早让他们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力,为群众脱贫增收、摆脱长期贫困创造条件。

一是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全面落实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基本医疗(新农合)保险,实现参保率100%,适度扩大新农合报销范围和住院补偿比。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在去年470元/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40元/人。

二是进行医疗专项救助。对建卡贫困人口长期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70%给予救助,力争个人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三是设立医疗爱心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筹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原则,筹集资金建立医疗爱心基金,用于对建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建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各种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疗爱心基金逐年按幅度实施减免,其中2016年支付40%,到2020年由医疗爱心基金全部兜底,实现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四是落实“八免五补助”政策。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巡回医疗服务等;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3500/人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按700元/人/年给予补助等。

五是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患大病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的参合患者,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进行再次报销, 7仟元—2万元的,按50%支付;2万元—5万元的,按55%支付; 5万元—10万元的,按65%支付;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