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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卫生计生办,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健全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自治区卫计委《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28号)及《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医改各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努力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自我约束、新农合基金风险共担及安全高效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确保全市医疗费用合理控制、诊疗服务优质规范、参合人员受益提高、基金运行安全高效。

   二、实施内容

    (一)精神性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是指罹患精神性疾病的参合群众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柳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中进展情况对病程进行分类分段,对各类精神疾病和各时间段规定床日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确定的临床路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患者按标准及规定比例分担。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制定相应疾病的临床路径、临床技术规范和标准化诊疗方案,原则上应在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耗材目录内制定,治疗药物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前,须告知参合患者或家属按床日付费项目、可能退出临床路径的情况、新农合付费方式等内容,如因病情变化不适宜实施按床日付费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记录退出按床日付费项目的原因,患者重新按新农合住院支付方式结算。

  (四)新农合补偿范围与标准:

  1.精神分裂症累计住院治疗费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均按85%比例报销;累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广西脑科医院按55%比例报销,其他专科定点医院按70%比例报销;

  2.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癫痫性精神病等三类疾病在累计住院治疗费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均按70%比例报销;累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广西脑科医院按55%比例报销,其他定点医院按70%比例报销;

  3.其他类型的精神性疾病住院,广西脑科医院按55%比例报销,其他定点医院按70%比例报销。

  4.试点医疗机构按照确定的临床路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每日产生的医疗费用须达到规定支付标准费用的90%以上;每日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规定支付标准费用的90%以上,不予支付当日按床日付费的定额费用。

  5.普通住院补偿封顶线12万元,重大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癫痫性精神病)补偿封顶线15万元,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补偿费用合并计算,总补偿额度不高于15万元。

  各新农合管理中心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支付补偿款;如有超编制床位数的,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各试点医疗机构《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表》(详见附件2)。

  (五)按床日付费结算方式:

   1.精神性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如治疗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低于定额标准的,新农合管理中心仍按定额标准结算。按床日付费管理产生的补偿金额不纳入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额度。

  2.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的报销比例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其自费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按月在新农合系统中填写《新农合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基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每月填写《退出按床日付费的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4)并保存备查,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抽查材料与报送材料情况不符,各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可拒绝支付。

  三、试行医疗机构单位

  试行医疗机构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医院、柳州市社会福利医院、融安爱心医院、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鹿寨爱心医院、柳城爱心医院。

  四、考核与监督

   (一)实行日常核查、专项核查。各项考核指标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合患者在试行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享有按床日付费结算的权利,对定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投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神性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是一项创新工作,涉及到参合人员的利益,医疗机构的公信度,试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按床日付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按床日付费考核奖惩制度,公示和宣传相关政策及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掌握按床日付费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出入院诊治标准、医疗护理标准等,防止分解住院、转嫁费用、服务缩水及推诿病人等违规行为发生;要配合相关监督部门,做好审查考核工作。

  (三)加强指导督查。按床日付费工作由市、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指导实施,各新农合管理中心按要求严格考核,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通报。

   

      附件:1.精神性疾病临床路径及路径表单

            2.定点医疗机构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表

            3.新农合精神性疾病按床日付费基金申报表

            4.退出按床日付费的信息统计表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