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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涉农区县卫生计生委:

  我市自2011年起,先后将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等共计17类重大疾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并规定,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到75%,各区县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落实政策要求,极大缓解了参合患者的就医负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统一报销范围,我委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V6.01版)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分类标准编码》(见附件)。请各区县自2016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分类标准编码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分类标准编码.xls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联系人:朱文伟;联系电话:8397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