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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我市结核病患者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公报〔2014〕第6号)第五条:“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患者整体报销比例应当参照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标准执行。”经市卫计委研究决定,市结核病防治所收治的结核病患者按照乡级报销比例执行,自2016年4月21日起执行。

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