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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出台意见规范全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7月18日,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濮民文〔2013〕68号),提出了四条意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精神,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是根据豫民文〔2012〕327号通知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各县(区)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随意扩大保障面。(1)具有我市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二是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分担办法执行,由省、市、县共同负担。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分别按月(城镇户籍)、按季度(农村户籍)发放。

    三是对享受生活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认定,救助对象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四是不符合豫民文〔2012〕327号通知规定的其他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一般困难群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