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3538
一是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5%比例救助,其他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2万元。
二是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5%比例救助,其他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三是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参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医保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四是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