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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各项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量力而行。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按照中央户籍制度改革精神,逐步统一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的提高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法制化轨道。
  二、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我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医疗等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纳入到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卫生部门认定的20种重特大疾病患者本人或家庭、事实孤儿家庭或本人、重度残疾人本人、80周岁以上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生活比较困难的老年人。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乡低保对象就业。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做好低保对象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三级审批流程向乡镇(街道)、县区二级审批流程转变的对接工作,城乡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完善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低保对象权益。
  (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漯民〔2011〕154号)要求,加大财政对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除按照辖区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外,各县区要调整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扩大临时救助基金规模。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制定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同时,要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
  (三)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疾病,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3万元,具体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重大特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省级以上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调整优化。各县区要在确保日常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保证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市民政局、财政局在分配医疗救助资金时,对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先进的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同时,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四)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及时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到五保保障范围。尽快开展全市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明确敬老院的法人地位和工作人员编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将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县区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大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乡镇要有社会救助专员,落实必要的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切实把这件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要不断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做好各项救助制度与其它现行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开展低收入群众信息比对工作,准确认定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要加强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社会救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长期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长期公示,乡镇(办事处)要公开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县区民政部门要公开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经查实,追回损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