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来源: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4479
第七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九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