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608
杨政办发〔2015〕4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4〕43号)要求,经研究,现对《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杨政办发〔2011〕89号)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住院救助标准中第二项调整如下:
城乡低保对象、患特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
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