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来源:商洛市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176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为目的,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依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依法设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10元的标准,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省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社会各界捐助应急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及各级政府共同募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结余累计超过人均1元时,财政部门下一年度可暂停对基金进行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市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基金支付范围
遵循“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用于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灾难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医疗费用补助。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计局负责管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市卫计局、财政局制定。
2.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业务由市卫计局承担,应将其经办机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布。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及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二)基金监管
1.成立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医学专家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和基金支付、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结合实际安排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3.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及工作流程、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安排拨付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基金运行管理经费。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编制和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基金经办机构的建设队伍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促使其高效履职。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3.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4.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宣传,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不断探索完善,提升工作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不断提升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四)积极做好准备,抓紧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财政部门要落实办公经费,基金管理机构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疾病应急救助规章制度制定、基金筹集、经办机构和监督组织组建工作,2015年1月起正式启动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