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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榆林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09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的标准筹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筹集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

(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

(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六)可在筹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使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实施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确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十二条  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