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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榆林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及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劳社发〔2006〕168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3%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年度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参保单位征缴,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其中2%部分划入个人账户,1%留做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四条  住院及门诊大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依据《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范围实施。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按80%、退休人员按85%、医疗照顾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住院期间必需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诊疗项目,在职人员按70%、退休人员按80%、医疗照顾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按45%的比例补助。

(四)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年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自负部分的补助等,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报结算。

(三)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退休人员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于次年1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收集后,按照报销的不同类别,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已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地区在就医地结算。辖区外转诊及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年度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向参保单位征缴。审计、财政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七条  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