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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社会救助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 号)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77号)、《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一)适用范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适用本规程。
    (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I),当单月COLI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规定程序启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补贴联动机制”,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申请条件。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住满两年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籍人口又有农业户籍人口的混合型家庭,凡符合条件的只保障家庭中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充分考虑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综合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1.在就业年龄内(男18周岁—55周岁、女18周岁—45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就业,且未自谋职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3.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4.人户分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
    5.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区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7.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8.拥有并使用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款大屏幕彩电、高档音响、贵重首饰等中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9.有奢侈性消费,或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0.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1.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单位工作的,或在高收入行业单位工作的。
    12.饲养宠物的。
    13.日常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等单项支出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的。
    1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15.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16.在纳入城市低保期间,家庭情况、财产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1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金的。
    18.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不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致使管理审批机关3个月无法与其联系的。
    1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保障金的。
    2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
    (四)申请、审核与审批。按照“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城市低保一般按月申请,每季度审批一次。每月10日前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受理申请;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为审核时间;每季度末月30日前为审批时间。
    审核、审批可采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级”联评联审方式,或县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二二”联评联审方式。
    张榜公布可采取“两榜”公示的办法。第一榜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对申请材料和经民主评议、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及复审和需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对象进行公示;第二榜为县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以及复审和需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对象,经复核拟批准的进行公示。
    1.申请。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在诚信承诺栏签名。特殊情况,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相互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
    ②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人员,需提交补偿凭证;无固定单位或无稳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凭证。
    ④需提供的残疾证、失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习证明等,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社区(村)公示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批,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低保专干进行入户复核,召开“三级”(或“二级”)联评联审民主会议,做出拟批准决定,并将拟批准结果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正式下发批复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要求发给新纳入保障对象《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保障金领取存折,注明保障对象、批准时间、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保障类别(“A类”、“B类”、“C类”)以及复审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五)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调查。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有异议或认为有其它情况需要核实的,县区民政局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不少于两人,调查人员要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的生活情况,以备查验。
    1.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它劳动收入。
    ②外出务工、自谋职业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④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和红利。
    ⑤财产租赁、转让或买卖获得的收入。
    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⑦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偶然所得。
    ⑧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中属于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
    ⑨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款物具体包括:
    ①对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②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③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④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⑤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廉租住房补贴以及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⑦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儿基本生活费。
    ⑧临时性的社会救助补助金。
    ⑨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3.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收入核算和对已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一般应根据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①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②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③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④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⑤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生效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养(扶养、抚养)费(每人)=(义务人家庭总收入-本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义务人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30%÷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的数额计算。
    ⑦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可分摊的月份计入家庭收入。
    ⑧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六个月计算。
    ⑨混合型家庭中的在职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⑩从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六)民主评议与公示。社区(村)应建立由社区(村)干部、居民代表、老党员、退休老干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的低保评议小组,并定期改选。评议时,可邀请相关楼(栋)长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社区(村)低保评议的程序:
    ①介绍情况。民政办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介绍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申请人家庭情况与经济状况、在册低保对象情况以及根据动态管理需调整或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对象的情况。
    ②现场讨论。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和评价。
    ③投票表决。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或对已纳入低保对象是否需要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进行表决。
    ④公布结果。现场唱票、计票,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主持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⑤签字确认。列席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发表意见,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公示实施的主体及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经社区(村)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公示;县区民政局,负责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拟批准对象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举报电话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固定或流动的城市低保信息公示栏。公示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注意保护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
    (七)资金管理与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1.城市低保资金来源
    ①上级补助资金。
    ②市、县区财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2%和1%安排的预算资金。
    ③城市低保专户利息收入。
    ④捐助资金。
    ⑤其它资金。
    2.城市低保工作经费
    市、县区城市低保工作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不超过3%的比例从城市低保资金专户中单列出来,列入部门预算。
    3.城市低保补助方式
    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①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
    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③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采取增发保障金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多项条件的,按最高一项计算。
    A类,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领取或在全额领取低保金基础上再领取低保标准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低保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等。
    B类,指领取保障金额在实际补差基础上有一定比例上浮或增加了一定数额,主要是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单亲家庭等。
    C类,指除A类、B类以外的其它低保对象。
    ④城市低保对象除按规定领取保障金外,还可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它专项救助。
    ⑤经批准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县区民政局从批准决定做出的下月起,以货币形式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给保障金。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它款项。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分档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一)适用范围。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适用本规程。
    (二)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I),当单月COLI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规定程序启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补贴联动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申请条件。拥有本市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籍人口又有城镇户籍人口的混合型家庭,凡符合条件的只保障家庭中的农业户籍人口,并充分考虑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综合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3.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4.人户分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
    5.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6.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单位工作的,或在高收入行业单位工作的。
    7.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8.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10.当地政府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四)申请、审核与审批。按照“户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农村低保一般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每季度末月10日前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受理申请、20日前为审核时间、30日前为审批时间。
    审核、审批可采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联评联审方式,或县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二二”联评联审方式。
    张榜公布可采取“两榜”公示的办法。第一榜为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和经民主评议、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及复审和需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对象进行公示;第二榜为县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以及复审和需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对象,经复核拟批准的进行公示。
    1.申请。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在诚信承诺栏签名。特殊情况,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相互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
    ②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低保申请后,会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村(社区)公示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批,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低保专干进行入户复核,召开“三级”(或“二级”)联评联审民主会议,做出拟批准决定,并将拟批准结果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正式下发批复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要求发给新纳入保障对象《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保障金领取存折,注明保障对象、批准时间、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保障档次(“A档”、“B档”、“C档”)以及复审情况等相关信息。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五)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调查。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有异议或认为有其它情况需要核实的,县区民政局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不少于两人,调查人员要详细、真实记录申请人家庭的生活情况,以备查验。
    1.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①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等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以及其它所得。
    ②经营性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③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林)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
    ④转移性收入。指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中属于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偶然所得等。
    ⑤其它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款物具体包括:
    ①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等。
    ②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的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和实物。包括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高龄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生产性补贴,临时性补贴,捐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③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等。
    ④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⑤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3.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收入核算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一般应根据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①工资性收入。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相关证明材料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②经营性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③财产性收入。有财产租赁、转让或买卖协议(合同、票据),按协议(合同、票据)内容计算;不能提供财产租赁、转让或买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买卖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它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④转移性收入。有生效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⑤其它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民主评议与公示。(同“城市低保”)。
    (七)资金管理与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1.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①上级补助资金。
    ②市、县区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1%安排的预算资金。
    ③农村低保专户利息收入。
    ④捐助资金。
    ⑤其它资金。
    2.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市、县区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不超过3%的比例从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中单列出来,列入部门预算。
    3.农村低保补助方式
    农村低保实行差额分档救助。
    ①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分档发放。
    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按照本市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③差额分档救助的类型:A档,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对象;B档,指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对象;C档,指除A档、B档以外的对象。
    ④农村低保对象除按规定领取保障金外,还可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它专项救助。
    ⑤经批准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县区民政局从批准决定做出的下月起,以货币形式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给保障金。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它款项。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一)适用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供养对象,适用本规程。
    (二)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I),当单月COLI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规定程序启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补贴联动机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三)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四)供养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县区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敬老院。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由政府举办的服务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社会老人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县区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乡镇区域性五保供养机构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农村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农村自愿入住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社会代养。
    县级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一般按每百人设1名事业编制配备;乡镇区域性敬老院管理人员按2名事业编制配置。其它服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备、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待遇纳入县区财政专项保障范围。
    (五)供养内容。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包括: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负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核销。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
    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六)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①有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②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③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④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七)申请、审核与审批。按照“本人申请(经村组或社区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资金管理与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1.供养资金来源
    ①上级补助资金。
    ②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
    ③专户利息收入。
    ④捐助资金。
    ⑤其它资金。
    2.供养补助方式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按标施保,集中、分散供养分类保障。
    ①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或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领取供养金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定监护人,由专人代为领取。
    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除供养金外,还可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临时救助、住房救助、高龄补贴等其它专项救助。
    ③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适用本规程。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贫困人群因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庞大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具体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4.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①因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
    ②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③有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如工伤、交通肇事等)。
    ④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况。
    (二)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可在资助城市特困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门诊(日常)救助、住院(大病)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即资助参合参保救助、门诊(日常)救助、住院(大病)救助“三位一体”救助。
    1.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精神病患者,分别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困难对象,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等,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2.门诊(日常)救助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日常门诊、购药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及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救助对象、精神病患者等,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或一次性核发医疗救助卡或医药补助金并直接发放到人,用于该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或购药补助。国家规定的传染病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③其它特殊慢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大病)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大病)救助
    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以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精神病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其中,对有暴力行为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超过封顶线一倍以上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定点医院住院(大病)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非定点医院住院(大病)救助实行事后救助的方式。
    (三)救助程序
    1.参合参保救助办理程序
    对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规定上报相关《备案》等材料,经县区民政局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所需资助金额,统一划转至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2.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
    ①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县区民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向救助对象一次性统一发放《城乡医疗救助卡》或医药补助金,救助对象持卡或救助金,直接在定点医院或药店门诊治疗、购药。
    ②特殊慢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含户主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及其它相关证件、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汉中市城乡医疗(日常)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由救助对象在诚信承诺栏签名,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对上报救助对象每季度末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
    3.住院(大病)救助办理程序
    ①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出院结算时,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含户主身份证),在救助窗口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精神病患者出院后,按程序(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填写《汉中市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非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对象出院后,按程序(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填写《汉中市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③对有暴力行为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通知定点精神病医院派人派车接患者入院,按程序(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填写《汉中市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补办相关手续。
    特殊情况,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法,予以及时救助。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1.中、省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市、县区按年度新增财力的0.5%配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专户利息收入。
    4.捐助资金。
    5.其它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使用救助资金,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县区民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明细台账。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根据实际由民政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报告和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经复核后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救助对象或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或社会化发放。
    五、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符合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适用本规程。
    (一)救助对象与范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其对象主要包括:
    1.城乡低保边缘群体。主要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2.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3.经当地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由于收入不稳定、短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主要是:①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②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③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④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⑤城市“三无”人员丧葬费;⑥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二)救助方式。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不同类型和程度,一事一议,量入为出,合理确定救助时限和救助标准,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汉中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诚信承诺栏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村)访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经复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情况比较紧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及时审
批并予以临时救助。
    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县区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或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为:
    1.中、省补助资金。
    2.市、县区按照10%的比例每年从本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提取的临时救助资金。
    3.通过慈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捐助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城乡低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社会救助工作管理
    (一)各级职责。社会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物资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的管理和审批等工作;县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区审计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推荐、介绍城乡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扶持个体经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就业;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配合其对本社区(村)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县区民政局应按照规定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民政工作站(办),配备工作专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社区(村)评议小组,明确工作人员。
    (三)规范管理。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和审批制度、联评联审和评议制度、公示制度、动态管理和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努力做到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化、管理服务方式科学化、信息传递网络化、资金发放社会化、监督机制民主化,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社会救助对象复审时限。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1.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A类”和“A档”对象,一般每3年复审一次(孤儿根据年龄情况确定审核时间);“B类”和“B档”对象,一般每2年复审一次;“C类”和“C档”对象,一般每1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含自然减员对象),随时复审、每季度调整一次。
    2.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3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含自然减员对象),随时复审、每季度调整一次。
    七、社会救助标准
    城乡社会救助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省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和公布。2011年全市社会救助各类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
    (一)城市低保标准。300元/人月。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类施保”规定,“A类”对象(主要是“三无人员”),可再补助100元/人月,即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标准为400元;“B类”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在校高中生、在校大中专生、单亲家庭等对象,可再补助50元/人月,即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标准为350元;轻残人员、70岁以上老人等对象,可再补助30元/人月,即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标准为33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1600元/人年。其中,“A档”130元/人月;“B档”80元/人月;“C档”50元/人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300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50元;集中供养420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50元。有条件的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四)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按照“资助参合参保全额或定额救助、门诊(日常)限额救助、住院(大病)按比例与封顶线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救助。
    1.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精神病患者,分别按照其个人缴费标准给予100%资助;城乡低保困难对象,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给予总额50%资助。
    2.门诊(日常)救助。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日常门诊、购药自付费用,给予100%救助。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及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救助对象、精神病患者等,根据情况分别给予300元、500元、7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限额标准,一次性核发医疗救助卡或医药补助金予以救助。③其它特殊慢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大病)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大病)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年累计最高救助标准(封顶线)不超过15000元救助。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超过封顶线一倍以上的救助对象,再给予30%比例救助,但总额不超过5000元。
     ①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下的,按照总额的4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②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10000元的,按照总额的5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③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总额的6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15000元。
    (五)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按照特困对象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困难对象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般困难对象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且当年同一事由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特殊情况,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合理确定。
    (六)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条件的,应分别对其进行救助,并做好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七)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补贴联动机制”,实行全省统一启动,一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联动机制启动通知。其具体补贴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按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0%发放;城镇每人每月补贴30元。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核发一次。
    本《工作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