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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桂卫基卫〔2013〕14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

  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区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将鼻咽癌、肝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4个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新增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等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将血友病等12种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卫〔2012〕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开血友病等1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各地在认真总结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7月1起要全面推开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规范重大疾病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例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统一按桂卫基卫〔2012〕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政策,规范管理,保证参合农民受益

  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广泛开展宣传,规范服务,强化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稳定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做好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