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560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级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及时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切实缓解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机构
1、渭南市中心医院
2、渭南市妇幼保健院
3、渭南市中医医院
4、渭南市精神病医院
二、服务对象
具有我市户口,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对象;
3、城市低保对象;
4、农村低保对象。
三、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本(或低保存折)、五保本、合疗(医保)本、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住院通知单、县级医疗机构提供的转院通知等相关证件资料,在市级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入院时申请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医疗机构对救助申请对象相关证件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提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格进行确认,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或合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即可出院。
四、救助标准
1、全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因病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据实救助。
2、各县市区(临渭区除外)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后按个人承担部分2万元以内60%比例救助,超过2万元部分按4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3、临渭区结合全省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后按个人承担部分65%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医疗救助标准若有调整,市民政局及时通知医疗定点机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资金保障及结算办法
1、资金保障。开展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所需资金,由中省上级补助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等保障。
2、结算办法。服务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医疗定点机构垫付,医疗定点机构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结算周期为一个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将上季度医疗救助资金汇总情况及救助对象结算票据、证明证件资料报各县市区民政局结算,同时将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汇总情况报市民政局。
六、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做好救助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录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完成救助对象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等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和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科学规划资金使用,及时结算定点医院垫付资金。要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及时做好救助对象网络审核工作,确保“一站式”结算服务正常开展。
2、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要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结算窗口”,提供
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网络条件。要落实专人,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政策解答及结算工作。要在显著位置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政策宣传专栏,加大政策及办理流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确认救助对象身份,预防和打击虚报冒领和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不法行为。要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控制医疗成本,提供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切实减轻五保、低保等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3、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以开展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为契机,加强医疗救助及
“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政策宣传,切实解决县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惠民政策执行好、落实好。
4、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与相关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好市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反馈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市级各医疗定点机构于5月25日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双方责任义务。6月1日起,全面启动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
5、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及时划转资金,确保“一站式”服务资金及时结算。
6、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级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于5月20日前将负责“一站式”结算服务的主管领导、科(处)室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2338139
渭南市民政局 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渭南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