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8日 来源:肥东政府网 浏览次数:34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农卫〔2012〕59号)的要求,在《肥东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东政办〔2011〕6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起付线的设定
1.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2.Ⅱ类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修改如下: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的X%分别为13%、12%、11%、25%,具体起付线及医院分类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公布。
二、提高住院补偿年封顶额
住院补偿年封顶额提高到25万元。
三、增加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院就诊的补偿方式
参合居民原则上应在合肥市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含省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急救除外)。在上述机构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3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额为1万元;参合居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上述机构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慢性病门诊及大额门诊补偿。
四、普通门诊补偿
1.提高参合居民门诊补偿待遇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在原有补偿比例、单次封顶额及年封顶额60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单独计算,不计入患者的年补偿封顶额。无论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是否出现年度预算超支,参合居民都不承担基金透支风险,不管有没有达到户封顶额,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居民“一般诊疗费”的补偿兑付,确保参合居民公平、合理、广泛受益。
2.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补偿
西医普通门诊每人次35元,中医普通门诊每人次40元,个人只需支付2元,合作医疗基金分别补偿33元、38元,且不纳入参合人员单次及年封顶额计算。门诊、住院诊察费结算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执行。
五、慢性病门诊补偿
结核病从常见慢性病门诊调整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患多种常见慢性病,每增加一种慢性病,年封顶额增加1000元,补偿比例仍为55%,最高年封顶额为5000元。
六、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安徽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参合人员,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具体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七、新生儿参合及其补偿
对于参合年度内出生未参合的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保),或者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另一方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保,将自动获取参合资格,享受正常补偿待遇;父母仅有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未提前参合的新生儿将自动获取参合资格,但仅享受正常补偿待遇的50%;父母双方均未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未提前参合的新生儿将不享受任何补偿待遇。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保),或者双方均未参加的,提倡家长为预期在2013年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对于符合自动获取参合条件的新生儿在办理参合登记手续时需持我县户口本、父母参合就诊卡或医保卡、乡镇合管办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办理。
八、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
继续执行省、市按病种付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县内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目,提高补偿待遇,具体方案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的补偿政策仍按东政办〔2011〕67号文件执行,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