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3日 来源:瑶海政府网 浏览次数:3373
庐阳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有效衔接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当年救助、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救助对象、病种及标准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庐阳区的以下人员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病种包括:
1.重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伴规定并发症);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血友病;小儿脑瘫。
3.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第五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确实困难的,按照0.5万元为救助起付线,进入统筹范围以内个人自付金额(起付标准——封顶线)分段按比例,累加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超过0.5至4万元(含4万元),按30%给予救助;
(二)超过4至8万元(含8万元),按40%给予救助;
(三)超过8至12万元(含12万元),按50%给予救助;
(四)12万元以上,按60%给予救助。
以上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第三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提供救助对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提供由人社、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并经街道(乡镇)审核的书面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原件;参加各类保险的提供各项医疗保险结算单或相关结算机构提供的分割证明。
4.接受其他社会救助的证明材料。
(二)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庐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自收到救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在《庐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社区(村)的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审核。
2.街道(乡镇)社会事务中心(办)收到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村)上报的救助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庐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3.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将花名册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发放到户。
第七条 不予救助情况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它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它情形: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外挂病房(家庭病床);
6.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庐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真实资料,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区民政局建立健全救助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阳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庐政〔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