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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指定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

关于指定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

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郑民文〔2012〕25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管理服务局,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下同)残情医学鉴定工作,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七条规定,经研究,指定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人民医院为我市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抽调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残情医学鉴定相关专业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技术人员成立残疾军人残情医学鉴定专家库,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市、区)民政局对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申请人,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委托书》,填写有关表格,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指定鉴定医院、确定时间并派专人全程参加鉴定工作。鉴定日当天,由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从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对伤残人员的残情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做出评定等级意见,鉴定专家签名并加盖医院伤残鉴定专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