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2日 来源: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5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任务。减轻参合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全区新农合保障水平,促使新农合基金优质、高效运行,根据《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陕医改办﹝2014﹞5号)、《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铜医改办﹝201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障是指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照基本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部分,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年度个人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到20万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重大疾病补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中政府补助部分中提取。以后年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保障支付水平,以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重大疾病保障报销条件的,可享受重大疾病报销补偿。
第五条 参合人员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等,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重大疾病补偿后,自负费用仍较高的再通过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补助时要避免重复补助、超额补助情况出现。
第四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补助范围参合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基本政策报销后,累计自负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的部分,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根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14〕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22种重大疾病直接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不再另行结报。
第七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急诊医疗费用;
2、参合人员住院不属于新农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可报销范围,未经新农合基本政策报销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工伤、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杀(残)等原因引起的各类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产生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未经技术转诊,直接在市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6、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补偿程序
第八条 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重大疾病保障补偿的具体核算工作。实行年底集中报结,年度末根据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平台上的报销数据,进行筛选核算,确定补助金额及名单。统筹区域参合群众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费用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进行补偿。
第九条 补偿工作测算完毕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当年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人员名单及补偿金额等发放到各镇办合疗办、各乡镇卫生院,在各村组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误后,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符合条件参合人员或家属可凭患者本人身份证、合疗卡,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金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该项补偿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建立区、镇、村三级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严格把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符合条件参合人员的核算和资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负责要各司其职,配合协同,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参合人员权益,确保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工作的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经办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补偿范围人员发放补助资金的;
2、虚报、克扣、贪污、挪用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资金的;
3、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参合人员故意推诿,私设障碍,是参合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