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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医改办、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铜川市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铜川市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根据陕西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陕发改医改[2012]1793号)、《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制度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通过对我市新农合保障制度的拓展和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二、保障对象及范围
  (一)保障对象
  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居民。
  (二)保障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用于解决参合居民年度内,因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不能享受大病保障政策。
  三、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保障基金在新农合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安排。以后年度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新农合支付能力,可作相应调整。
  四、保障水平
  统筹区域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达到1万元(包括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不含1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障,再按50%报销。年度基本医疗住院与大病保障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当年最高封顶线。
  五、统筹层次和实施单位
  新农合大病保障实行区县统筹,大病保障实施办法由统筹区域新农合管理部门制定。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六、基金监管
  基金监管办法同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监管办法。
  七、工作要求
  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减轻参合农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有着重要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积极实施。并要做好大病保障政策的宣传普及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大病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