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来源: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5031
1. 办理事项
市外转诊办理
2. 受理条件
转院申请条件:
(一)危重伤病员,转院才能抢救者;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的(如精神病等);
(四)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本市无此项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 办理部门
市外转诊申请:到市内三级甲等医院及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所站)办理申请手续并现场填写《珠海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4. 需提交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珠海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5.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市外转诊手续: 市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专科疾病由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医院上传资料至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2、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需再向省外转诊的,再转诊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由接受转诊的市外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院医务处盖章同意,报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6.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7. 注意事项
办理市外转诊后,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未在60天内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8. 相关文件
1、《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2、《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195号)
9. 咨询电话
12345、268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