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来源: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3472
(1)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证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确定身份后,收集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进行网上申报。患者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完“新农合”、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通过相应平台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医疗机构审核无误后,打印《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签字备案,并向患者收取应自付的医疗费用。
(2)经县市民政部门同意或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需要提供医疗救助的,应当于医疗终结后90日内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明、县市民政部门的批准件、特殊情况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